林志玲诉化妆品公司侵权案一审胜诉,获57000元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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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近日,被告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共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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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化妆品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之灵”品牌化妆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等13篇图文,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同时,该公司还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宣传推广产品。林志玲方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合法权益,所以提出了诉讼,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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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作为大家心中的女神,美貌十年如一日,如今虽然已经44岁,但还是还是非常的美丽,身材也非常的好,这些都是她自己用心保养得结果,未经同意擅自将这些归功于自己的产品,这个公司确实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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