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郭敬明与李枫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针对郭敬明诉李枫诽谤罪一案,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郭敬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去年8月,郭敬明旗下签约作家李枫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长文,称作家兼导演郭敬明曾对其实施“性骚扰”。郭敬明随后提起诉讼,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应已构成诽谤罪。
一审判决认为郭敬明指控李枫犯诽谤罪缺乏罪证,所以今年5月14日的刑事裁定显示:驳回郭敬明对李枫的起诉。
郭敬明对此结果并不服气,遂提出上诉。理由为:原裁定认定指控“缺乏罪证”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其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足够罪证;原审法院不向他释明哪方面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哪方面证据,不具体询问他是否可以补充某特定方面证据,即驳回起诉,限制了他正确行使举证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不过针对郭敬明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敬明对李枫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郭敬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